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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 加强招商引资】喀喇沁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喀喇沁旗工业园区发展,提升园区承载能力,实现园区产业化、集约化、集聚化发展,带动全旗工业转型升级,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适用于入驻园区从事生产加工、装备制造、仓储物流、新材料产品研发孵化等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入园主体”)。
第三条入园主体享受的土地政策。小牛群农畜产品加工产业园区,基准地价7.3万元/亩;赤峰新材料产业园区,基准地价8.6万元/亩;赤峰新型建材产业园区,基准地价8.3万元/亩。
第四条入园主体自建厂房投产达标后,一次性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资产)投资5000万元(农畜产品深加工项目2000万元)以上—5亿元以下、投资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且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由政府投入扶持资金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具体数额按其缴纳土地出让金扣除相关成本和基金后的50%、80%,投资10亿元以上,按“一事一议”方式旗政府单独给予鼓励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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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入园主体可以同时享受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双重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内蒙古支持东部盟市发展等多重优惠政策,享受赤峰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
第六条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以人社部门认定的为准)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第七条入园主体享受配套齐全的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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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对每个签约落地项目,旗委确定一名处级领导或一名科级干部作为项目管家,建立干部帮扶企业常态化机制,“一对一”帮办项目前期和建设运营等工作,跟踪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难题。
第九条入园主体享受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由园区工作专班协助办理立项、审批、开工建设等相关手续。需经审批、核准的项目,从快从简办理,确保为入园主体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
第十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政策的解释办理工作由喀喇沁旗人民政府负责。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喀喇沁旗文化旅游体育产业
融合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市建设国家特色文化旅游和生态休闲度假基地的发展定位精神,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加快我旗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步伐,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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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凡在喀旗登记注册、缴纳税费、从事文化旅游体育生产经营活动并纳入全旗文旅产业统计的企业,以及为喀旗文化旅游体育产业融合发展作出贡献的各级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奖励。
第三条文旅体融合发展的项目要坚持投资有收益、产品有市场、企业有利润、员工有收入、政府有税收、环境有改善的要求, 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要符合喀旗主体功能区划和全域旅游发展规划。
第四条设立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基金和宣传推广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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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扶持奖励类别及方式
第五条 支持重点文旅体融合项目建设
(一)新建文化旅游体育项目(除两个产城融合区),土地出让原则执行片区价格(政府征用价格)加上各类税费,除特殊情况外不应再计入占补平衡等费用;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原则只收取各类税费,除此不再收取其他费用;景区景点、乡村旅游区实施改造提升等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以不低于国家政策规定的价格点状供地。
(二)企业或个人自主研发的文创产品、旅游商品,获得全国旅游商品设计大赛一、二、三等奖,经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创意旅游商品设计大赛一、二等奖并在当地市场占有一定份额,经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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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持文旅企业投资兴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文博艺术展览馆、智能健身体育场馆。建成后文博艺术展览馆实现年参观接待人数达到2万人次及以上的,经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建智能健身体育场馆,年内接待国家级专业运动员训练或体育场馆承办自治区及自治区级以上赛事活动的,经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一次性奖励20万元(政府投资或政府补贴资金建设的场馆,不在奖励范围)。
(四)对新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并正常报送数据1年以上的文旅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首次纳税突破200万元以上的文旅企业,按首次纳税额度10%的标准进行一次性奖励,最髙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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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持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积极申报市级及以上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各部门开辟快速、高效的“绿色通道”服务企业的申报工作。
(六)投资新建项目,从立项审批到开工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应缴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房屋测绘费、环评费、土地勘测费、拍卖佣金等服务性收费或中介服务费由对口主管部门协调,一律以最低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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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政府特殊扶持的公益性项目,以及带动人员就业多、增加财税收入大、产业培育有显著带动作用的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给予更加优惠的奖励政策。
(八)在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具体解决文旅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完善政策执行方式、优化政务服务等方面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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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支持品牌创建升级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对新晋升为国家5A、4A、3A 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根据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26358-2010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研学旅行基地(营地)设施与服务规范》等行业标准,经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全国研学旅游示范基地、特色文旅小镇等符合国家规范及相关要求的涉旅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成功创建自治区级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根据内蒙古《乡村旅游接待户星级评定指标》(DB 15/T1445-2020)和《内蒙古自治区乡村(牧区)旅游接待户星级评定管理办法》,经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对新评为五星、四星、三星的乡村旅游接待户,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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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 经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对新评定为甲级、乙级的旅游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集中建设10个以上、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民宿集群,且单体民宿被评定为甲级、乙级旅游民宿的建设主体,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奖励。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星级酒店评定标准》,经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酒店宾馆,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根据《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4—2017),经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对新评定的金树叶、银树叶旅游饭店,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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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根据《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划分》(LB/T 078—2019),经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对新评定的5C级、4C级、3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根据《旅游休闲街区等级划分》(LB/T 082—2021),经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对企业自主投资建设、新评定的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自治区旅游休闲街区,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首次评定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经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首次评定为自治区乡村旅游重点镇、自治区乡村旅游重点村,经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首次评定为全国乡村旅游与休闲农牧业示范点,经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奖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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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支持“引客入喀”
(一)旅行社组织游客到喀旗入住酒店(星级宾馆、景区酒店或旅游推荐住宿单位)不少于1晩,游览3个及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全年达到3000-6000人次的,年终一次性奖励3万元;全年达到6000-10000人次的,年终一次性奖励6万元;全年超出10000 人次的,超出部分按照每人次10元给予奖励。
(二)对于在喀旗本地注册的旅行社以及异地旅行社在喀设立分社的,且年组织游客到喀旗旅游人数达到1万人次以上,为其提供办公场所,免收三年租金。
(三)对于协助喀旗开展宣传推介取得显著成效的影视明星、网红达人和形象代言人等社会公众人物,颁发荣誉市民称号,并享受免收景区门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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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支持非遗产品开发
(一)对进行市级以上(含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生产、衍生品开发、创意开发的企业,年度主营收入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且纳税超过1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度主营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纳税超过2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凡被命名为自治区级、市级非遗工坊的企业或基地,经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非遗项目或传承人进景区开展保护传承活动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且带动景区长足发展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人(或每个项目)2万元,项目或传承人不重复奖励。凡被命名为市级以上(含市级)非遗大师工作站(室)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九条 支持培育新业态
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文化演艺产业,对在景区内创演反映喀旗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地域特色文化,主题鲜明、健康向上的演艺项目,全年演出60天以上、每次演出时长40分钟以上,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经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给予实际投资额5%的奖励,最髙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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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奖励时限均以年度计,按照“自主申报、集中审核、次年奖励”的原则执行。奖励由旗文化旅游体育、发改、财政、审计、统计等相关部门成立评审工作小组,共同研究确定符合扶持奖励政策的项目,评审结果经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对符合扶持奖励范围和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按照相应的规定兑现奖励。
第十一条对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旗其他扶持奖励政策规定的,以及同一项目、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多条相关规定的,按照一事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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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申报主体在申报行为前一个年度和当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应按本办法享受相关政策的资格。因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而获得的奖励、补助,一经发现,及时取消奖补并追回资金,3年内取消申报资格,并列入诚信黑名单。旅游景区、度假区、星级宾馆等级别与荣誉按行业动态管理要求,非政府政策性撤销的,奖励退还政府。
第十三条本试行办法由旗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试行办法自2022年3月4日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喀喇沁旗扶持巩固拓展
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
有效衔接主导产业奖补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财政支农力度,发展壮大主导产业规模,全面提高喀喇沁旗农牧林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大力推进农牧林业产业化进程,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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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施蔬菜产业
1.日光温室。(1)新建500亩以上的日光温室园区或发展村集体经济日光温室园区,旗政府给予重点扶持。根据经营模式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整合资金补贴。(2)新建集中连片100亩或续建形成200亩以上(续建不低于50亩)的日光温室产业园区,按墙体计算每延长米补贴200元。(3)达到 100 亩以上集中连片的日光温室园区,解决园区水电路配套,配套资金不超30万元(乡村振兴衔接资金)。
2.塑料大棚。(1)新建集中连片100亩或续建形成100亩以上(续建不低于50亩)的塑料大棚产业园区,每亩净面积补贴2000元。(2)达到 100 亩以上集中连片的园区,解决水电路配套,配套资金不超过30万元(乡村振兴衔接资金)。(3)围绕现有规模园区,采取“插花”方式进行建设的,综合占地面积累计在 100 亩以上的塑料大棚,每亩净面积补贴2000元。
3.设施食用菌。种植设施食用菌每亩补贴2000元。乡镇街道统计汇总后报农牧局审核、备案,经验收合格后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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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蒙药材产业
1.积极争取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用于激励与示范带动,充分发挥项目的引领作用,最终促进中蒙药材产业向高质量方向发展;鼓励扶持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大户等发展仿野生中蒙药材种植(含林下种植),集中连片达100亩以上,每亩补贴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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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年预计安排100万元,对于种业创新能力提升、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农牧业科技推广、农机化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产业链延伸加工等方面的经营合作主体,予以适度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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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肉牛产业
1.新建高标准肉牛养殖小区或发展村集体经济养殖小区,旗政府给予重点扶持,根据经营模式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整合资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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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建养殖小区标准化牛舍面积累计达到2000 ㎡以上,且建成达产后,按牛舍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50元补贴(京津风沙源项目资金)。
3.对新建牛舍面积 2000㎡(含)以上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基地),建设青贮池窖每立方米补贴120元(京津风沙源项目),粪污处理设施收集棚每立方米补贴150元(乡村振兴衔接资金)。
4.针对监测户在喀喇沁旗外新购置基础母牛,采用先买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每头牛补贴5000元,每户不超过10000元(乡村振兴衔接资金);基础母牛保险每头补贴500元(专项资金400元,旗财政资金资金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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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肉鸭产业
1.新建高标肉鸭养殖小区或发展村集体经济养殖小区,旗政府给予重点扶持,根据经营模式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整合资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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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肉鸭养殖防风险资金池,以上一年度全旗肉鸭出栏量为基数,每只肉鸭政府、企业、农户各投入0.05元,做为防风险保障基金,用于肉鸭死亡补偿和粪污处理项目建设。
3.2022年投入150万元为养殖户缴纳保险(中华联财产保险公司投入100万元,旗财政投入50万元)。
(五)经济林产业
现有及新栽植的经济林,林下禁止种植高秸秆作物(谷子、高粱、玉米、向日葵等)。
1.经济林建设。(1)采摘园建设:以经营个体为单位,新建采摘园3亩以上,或相对集中连片20亩以上,建设标准达到新建采摘园建设标准。栽植三年生及以上规格苗木,按采摘园标准建设,每亩补贴1200元(专项资金),并对新建基础设施建设综合补贴每亩2000元(乡村振兴衔接资金)。(2)普通经济林建设:以经营个体为单位,相对集中连片20亩以上,栽植三年生及以上规格苗木,按经济林标准建设,每亩补贴1200元(专项资金),并对新建基础设施建设综合补贴每亩1000元(乡村振兴衔接资金)。
2.退化林分修复。新建经济林集中连片30亩以上,栽植三年生及以上规格苗木,每亩补贴1200元(退化林分修复专项资金),并对新建水电配套综合补贴每亩1000元(乡村振兴衔接资金)。
3.低质低效经济林提质增效。集中连片15亩以上,或单户面积3亩以上,更新改造株树比例达到30%,每亩补助360元,更新改造株数比例增加,补助资金按相应比例增加(植被恢复专项资金)。并对新建基础设施建设综合进行补贴每亩1000元(乡村振兴衔接资金)。
4.低产低效林改造。山杏改接扁杏集中连片100亩以上,每亩补贴600元(低产低效林改造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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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林下经济产业
1.林下种植。(1)以经营个体为单位,种植5亩以上,林下种植食用菌(大球盖菇)成功并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每亩给予2000元奖励(先种后补,一次性补贴)。(2)对于实验性种植其他食用菌品种达到1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10万元奖励(先种后补,一次性补贴)。
2.林下养殖。(1)以经营个体为单位,养殖禽类规模2000只(含)以上,野鸡驯化验收时每只1.5斤以上,土鸡、麻鸡、鸭、鹅等品种验收时每只达到3斤以上,对新建棚舍按每平方米70元进行补贴(先建后补)。(2)以经营个体为单位,养殖梅花鹿规模100头(含)以上,验收时达到100斤/头以上,每只怀孕鹿补贴2500元(先养后补,一次性补贴)。
(七)林产品储存、加工产业
个人、私有公司、林业合作社新建林产品保鲜库,达到建设标准,根据经营模式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整合资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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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品牌建设扶持
对纳入监管名录的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产品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证,符合包装管理标识规定,且产品可追溯,每个包装箱补贴2元,每个经营主体最多补贴5万元。
(九)监测户到户扶持政策
符合贷款条件的监测户享受小额信贷贴息政策,5万元以内提供免担保、免利息贷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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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金融扶持政策
旗政府协调金融机构通过降低贷款准入门槛,延长贷款期限,执行优惠利率,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等措施,加大对农业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协调金融机构,结合实际,大力推广“惠农e贷”“育牛贷”“助林贷”等金融信贷产品。
(1)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经营主体户,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授信,一年结息,三年还本的优惠政策。
(2)对发展肉牛产业,有贷款需求的经营主体,对贷款100万元以内的本金,旗政府每月给予2.0‰的利息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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